《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院中止、恢复撤销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是仲裁争议的原仲裁庭,不必重新组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认为仲裁庭可重新仲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如果仲裁庭重新仲裁不会影响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均可。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案。
仲裁庭收到法院有关重新仲裁的通知后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并作出是否撤销裁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