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怀孕女职工不能做的工作的规定,以下是可以避免在这些工作环境下进行的工作: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噪声作业、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等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置、高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以及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潜水作业且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根据怀孕女职工不能做的工作的规定,以下是可以避免在这些工作环境下进行的工作:
1.根据冷水作业分级标准,可以避免从事冷水作业;
2.根据低温作业分级标准,可以避免从事低温作业;
3.根据高温作业分级标准,可以避免从事第三级和第四级高温作业;
4.根据噪声作业分级标准,可以避免从事第三级和第四级噪声作业;
5.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属于禁止从事的作业之一;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属于禁止从事的作业之一;
7.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可以避免从事高处作业;
8.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可以避免从事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9.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属于禁止从事的作业之一。
哪些工作可以避免从事?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涉及到工作安全方面的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防止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遭受职业病。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素材中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防止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遭受职业病。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素材中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防止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遭受职业病。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