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主旨
本条是对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申请公司破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司解散时,应当收取各种债权,清偿各种债务。当公司的财产大于公司的债务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清算组应当继续进行清算工作。然而公司解散时,公司的财产并不总是大于公司的债务,也有可能少于公司的债务。当公司的财产少于公司的债务时,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公司的债务,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又由于公司在清算期限内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无法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已经无法挽回损失。事实上,此时的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就是说此时的公司已经处于破产的界限,应当予以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了公司财产、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公司是否能够清偿自己的债务已十分清楚。如果公司能够清偿债务,清算组可以继续进行清算工作;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那么公司已经处于破产状态,应当进入破产程序。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人民法院接到清算组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判。如果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破产法的规定重新组成破产清算组进行清算。